法规速递

跨国企业集团的中国控股公司的功能简介

(作者:郑茂  泰悦咨询公司税务合伙人)

 

很多跨国企业集团在中国设立了其中国控股公司,作为集团在中国的“总部公司”。这种类型的中国控股公司本身一般是一个外商独资企业,如果是这样,其持有的其他中国子公司的股份视同为外资股份。譬如这样的一个中国控股公司持有的一个全资中国子公司被认为是一个外商独资企业。

 

除投资持股的功能之外,上述这些中国投资公司还可以向集团内各国内子公司提供有关服务,主要包括(但不限于):

 

Ÿ   起到集中销售和采购的作用:譬如集团内所有子公司所需的原材料可以集中由中国投资公司来向供应商采购,然后再提供给集团内各个生产性的子公司。这样,通过集中采购的功能,可以获得向供应商更大的议价话语权,提高整个集团的采购效率

 

Ÿ   投资和商业咨询:譬如针对某子公司拟进行的项目进行可行性分析

 

Ÿ   经营管理:譬如针对有关业务如何优化管理、提高效率,中国投资公司的团队可利用其自身经验及汇总、分析其他子公司的经验,指导有关公司

 

Ÿ   财务、会计支持服务

 

Ÿ   税务内部合规性检查及税收筹划服务

 

Ÿ   融资咨询、贷款辅助服务

 

Ÿ   人力资源服务

 

Ÿ   信息技术服务

 

除具有上述功能之外,跨国企业集团通过设立其中国控股公司,还有助于提升集团在中国的形象度(因为通常只有那些最大的跨国企业集团才会设立中国控股公司),获得软性的“广告效应”,并有助于在很多问题上与中国的各政府机关进行沟通。一般,当地政府会很欢迎设立跨国企业集团的中国控股公司,并愿意承诺给予一系列的财税等优惠。但很多跨国企业集团关于设立其中国控股公司的一个顾虑是,中国控股公司的资本要求很高(最低注册资本为3000万美元)。譬如,有些跨国企业集团会由此选择在上海设立一个最低资本要求仅为200万美元的管理性公司的“地区总部”。除不能进行投资控股外,这种“地区总部”基本上能从事中国控股公司被许可的其他各项经营活动。


中国投资公司为相关企业提供上述各项功能或服务,应收取合理的费用。关于这些关联交易的定价(即关联方购销的定价,或向关联方收取服务费的金额),应符合转让定价(即独立第三方交易原则)。近年来关联交易和转让定价是中国税务机关的关注、调查重点领域之一。而中国投资公司这种类型的企业也常常被税务机关关注其关联交易的情况。从税务处理来说:


Ÿ   中国投资公司的有关购销收入应缴纳17%的增值税。有关购销价格应符合转让定价的要求。


Ÿ   中国投资公司收取的上述服务费收入应缴纳5%的营业税(及相关附加税)或6%的增值税(及相关附加税),并计入其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关于上述支付的合理的(即符合转让定价的要求)服务费,有关公司应可在其企业所得税前抵扣。

 

从集团整体的税收有效性而言,选择以中国投资公司来提供上述服务还是由集团内的相关境外子公司来提供,主要应考虑以下问题:

 

       中国投资公司的整体利润率(因为其按实际利润征收企业所得税,而提供服务的境外公司一般按核定利润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以此来评估两种情况下的中国税收成本的高低。

 

       提供这些服务的成本(一般认为在境外提供这些服务将涉及较高的人工等成本)。

 

       以境外公司提供这些服务还涉及相关接受服务的企业(集团内的各国内子公司)进行对外付汇,需处理有关税务、外汇等程序,需与各个涉及的地方税务部门进行沟通、申请,较为繁琐。

 

       中国投资公司缴纳的税收一般可享受一定的税收返还(通常以财政补贴的形式发放)。

 

重要提示

 

本文内容仅供有关企业参考。我们建议相关人员在具体实施之前通过专业咨询人员做进一步分析。